校友会
     
     
    湖南文理学院校友会章程

    湖南文理学院校友会章程(修订)

    (2018112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会名为“湖南文理学院校友会”。英文译名为:Hunan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湖南文理学院(常德师范学院)及合并前各校(原常德师专、常德高专、湖南农学院常德分院、常德教育学院、常德艺术学校、常德城建学校)、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各国各地区在湖南文理学院培训、肄业、结业、毕业的各类留学生及各校前身的学校学习和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学术性、非营利性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系国内外校友,增进友谊、交流经验,沟通信息,开展学术研究,加强合作、促进发展、为母校的发展与祖国的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3150号湖南文理学院校本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广泛联络国内外校友,增进校友对母校的了解和感情,关心和支持学校建设,共同为把母校建设成为国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而努力奋斗。
        (二)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倡导校友积极向母校提供人才培养、办学资金、科技协作信息,为母校与地方、企业、科研院所建立科教合作关系牵线搭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不断提高母校教育质量、科研学术水平和综合办学实力;以事业发展为目标,实现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在各自事业发展上互惠互利。
        (三)收集整理编撰校友风采、校友通讯及校友的相关信息,办好校友网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或申请;
        (三)在湖南文理学院(常德师范学院)及合并前各校(原常德师专、常德高专、湖南农学院常德分院、常德教育学院、常德艺术学校、常德城建学校)、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及各校前身的学校学习过的各种办学层次和各种学习形式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曾经在上述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和现在校教职工(含外籍教师、兼职教师、荣誉、客座教授)。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报湖南文理学院校友会登记备案;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参加母校的教学、科研学术活动及获取母校、校友间相关信息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协助校友会筹集资金。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解释和修改《湖南文理学院校友会章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长由湖南文理学院校长担任,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或通讯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人选;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计出纳人员由湖南文理学院计财处的会计、出纳兼任。会计不能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南省民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教育厅和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52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