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基金相关
     
    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2022-12-26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具体包括:

    (一)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优秀教职工,以及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等各类奖、奖和助学、助教项目;

    (二)资助湖南文理学院开展人才培养、师资建设、学术研究、教学研究等工作,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资助湖南文理学院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四)资助有益于湖南文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五)其他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的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秉持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积极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监督。捐赠项目管理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捐赠协议的签定

    第四条  基金会对捐赠人提出的意向捐赠项目进行审核,在与捐赠人就意向捐赠项目达成一致后,须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一)协议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捐赠资金用途、捐赠总额、到账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

    )重大捐赠协议原则上由理事长签署,副理事长、秘书长受理事长委托可代表基金会对外签署捐赠协议。

    第五条  捐赠协议签订后,基金会对捐赠协议进行存档。

    1.  捐赠项目的设立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设立:

      (一) 捐赠协议签定或捐赠款项到账后,受益单位或项目责任单位(学校及各学院、各部门)需拟定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填写《湖南文理学院项目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立项申请》),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核,符合基金会章程要求的予以立项。

      (二) 《立项申请》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简介、项目价值与意义、项目执行计划和预算、项目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等。

      (三) 《立项申请》须由捐赠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项目执行单位单位公章。

      第七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设立

      (一)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

      (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采取项目申报制。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汇总申报单位(学校及各学院、各部门提交的《立项申请》并提交基金会理事会研究讨论,决定是否予以立项资助。

      第八条 进入基金会的捐赠项目资金,可以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提取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不超过捐赠额度的10%。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基金会负责对捐赠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所有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根据协议文本要求,对项目资金独立设帐、核算,实行专款专用。

      十一 捐赠项目《立项申请》审核批准后,由各有关责任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完成捐赠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一)资助湖南文理学院各项事业建设和发展的捐赠项目,如奖学助学、人才培养、师资建设、教学科研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项目责任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湖南文理学院相应的职能部门。

      (二)资助湖南文理学院二级学院的公益活动项目,项目责任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为相应的学院。

      (三)其他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的项目,在与捐赠人协商后,确定项目责任单位或者项目执行单位

       项目责任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立项申请》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等开展工作。各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学校及各学院、各部门)相关人员在办理经济业务时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应保证所经办项目经济业务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使用捐赠款前,须填报《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基金发展基金会付款审批单》(以下简称《付款审批单》),注明项目名称、付款事由、支付金额等。《付款审批单》须经项目负责人、基金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受益单位方可使用捐赠款。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作为捐赠项目的管理与统筹机构,将根据捐赠协议、项目管理办法和《立项申请》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受益单位须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解除资助合同、追回资助款项。

      第十六条  捐赠项目到期或执行完毕应办理结项手续,项目执行单位需提交《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结项报告》(以下简称《结项报告》),并将《结项报告》由项目执行单位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交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结项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介绍、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项目评价(项目公益性、项目执行公平度和透明度、受助者满意度、社会效益等)、项目执行有关支撑材料(项目评选通知、新闻报道、公示名单等)。

      第五章 附 则

      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九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