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货币资金的管理和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货币资金是指基金会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分工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度。
(一)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二)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和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三)货币资金业务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及不定期进行核查。
(四)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和保管等环节应当加强管理与控制。
第五条 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设置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现金及银行出纳,复核及银行对账岗位。
(一)现金及银行出纳岗位职责: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负责保管库存现金,保证现金收付、现金提款、存款过程的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按要求领用各种银行票据,妥善保管空白票据;负责保管一枚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使用银校互联系统或网上银行支付系统时,要严格按操作流程进行,妥善保管支付U盾和密码。及时进行银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未达账;对异常的未达账项及时向领导汇报。
(二)复核及银行对账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业务的复核。负责审核银行存款收支原始凭证,检查出纳人员开出的银行结算票据金额、日期、抬头等是否正确,无误后加盖印鉴交经办人或银行外勤人员;负责网银支付的审核签署;妥善保管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私章;负责各种银行结算票据的购买手续。
第三章 货币资金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资金支付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财务人员对越权审批有权拒绝办理。
第七条 货币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一)支付申请。各单位填写基金会付款审批单,列明收款人、付款事由、支付金额、项目经费名称或编号,根据基金会支出的审批权限(见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第四章支出管理)经项目负责人和基金会负责人审批后,连同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送财务审核。
(二)支付审核。会计审核人员对各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会计审核人员在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填制记账凭证。
(三)出纳支付。出纳人员收到记账凭证后,应依据自身的岗位职责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后办理付款手续。出纳人员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必须依据相应的记账凭证。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八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使用现金的情况,规定现金支出的范围:
(一)基金会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二)结算起点(一千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三)如确有特殊原因,未按规定范围使用现金,需填写现金使用说明并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不属于上述现金开支范围内的开支应通过网银转账或者银行转账结算,否则,财务人员可拒接支付。
第九条 出纳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收取现金时必须验明真伪,防止收取假币,交款人应在出纳点验完毕后离开;支付现金时,应要求收款人当面点清并在相关凭证上签字后方可离开。
第十条 所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私存和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入不入账。
第十一条 有外币现金收付的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社会组织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汇兑、缴存业务。
第五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银行账户由财务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第十三条 基金会财务部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办理银行业务时,必须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开具票据,支付票据的收款人名称应与发票上名称一致,不得无故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应写明详情并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第十五条 对账人员要按月及时核对银行账,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并及时清理未达账项;超过两个月的未达账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尽快处理并入账。
第六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六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电汇凭证、现金支票、现金缴款单等。
第十七条 银行票据由专人负责购买并保管。
第十八条 购买票据时要逐一清点检查,查看票据是否完整无损,编号是否连续,如有问题当场更换。领用票据应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九条 银行印章实行专人分别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基金会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由基金会秘书长不定期对本单位货币资金业务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支付款项印章是否由专人分别保管,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二)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三)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