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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2019-03-29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活动,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制度,将基金会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公开遵循的原则:遵纪守法、规范有序、及时准确、内容真实。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基金会安全稳定。

    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五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七条 基金会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会办公地址、机构设置、部门职责、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基金会章程,开展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

    (三)基金会制定的制度、办法、工作流程及要求;

    (四)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五)开展公益资助活动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新闻;

    (六)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权利人未向基金会提出不公开信息要求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八条 基金会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基金会、关联方以及捐赠方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未列入上述第七条、第八条的基金会的其他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十条 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一条 基金会实行信息公开,可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便于捐赠人和社会公众查阅、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会公开信息的主要途径有:

    (一)湖南文理学院门户网站(含各教学院),校友会、基金会门户网站、微信、期刊等宣传资料;

    (二)民政部门推荐的慈善信息平台以及指定的媒体;

    (三)其他传媒途径,包括合法的网络媒体、移动传媒、电子邮件和专题活动等。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开信息的查询和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基金会信息,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基金会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基金会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申请人的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和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目的及用途等;

    第十四条 申请人违法违规使用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基金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基金会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提出信息公开建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六条 根据公开管理办法,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秘书长负责各类信息的审核及信息公开建议的审批,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报理事长审批。

    第十七条 信息管理员在信息公开前应严格执行制度规定,未经审定,不得发布。

    第十八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服从湖南文理学院和上级管理机关的领导和指导,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十九条 基金会对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澄清。

    第二十条 基金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包括基金会发布的信息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基金会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更正,必要时发布更正通告、补充通告或澄清通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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