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投资活动,实现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第三条 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在确保完成慈善活动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充分、高效运用投资方式,有效发挥资金保值增值作用。
第四条 基金会用于投资运作的资产为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资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约定。
第二章 投资原则
第五条 合法性原则。基金会投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与正规金融机构合作。
第六条 安全性原则。基金会投资必须充分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尽力规避风险,避免损失。
第七条 有效性原则。基金会投资以获取收益为目标,追求效率,力求收益最大化。
第八条 流动性原则。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应确保资金的流动性,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暂时闲置及剩余资金,捐赠者对于捐赠款项投资有明确要求的,应按照捐赠者要求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章 投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基金会资金运作的最终决策和监管的权力。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 审核并决定各项投资项目及投资计划的调整;
(二) 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执行投资决议。主要职责是:
(一) 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前提下,提出投资计划;
(二) 执行理事会决议,具体负责投资计划的实施;
(三) 审核投资合同、协议;
(四) 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包括资金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负责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章 投资范围和条件
第十二条 基金会仅以出资额对所投资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股东或出资人权利。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禁止以下行为:
(一) 提供担保;
(二) 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三) 不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投资;
(四)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五)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委托投资,应当委托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具备以下条件的投资机构进行: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其管理的资产总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二)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团队和人员;
(三) 受委托的投资机构的投资团队,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必须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基金会应当定期对受托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五章 风险防范及止损机制
第十六条 投资合作机构应选择信誉良好的国有、大中型金融机构合作,规避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尽量选择多种投资项目进行组合,分散项目的违约风险。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投资程序。每笔对外投资或终止投资必须经过理事会审议,审议记录应载明投资事项、投资金额。
第十八条 基金会建立投资止损机制,投资行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汇报,提出止损意见,提交理事会决策。
(一) 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二) 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六章 监督及问责
第十九条 基金会监事应根据其职责对投资理财行为的全程进行监督。监事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重大问题应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