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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票据管理制度
    2019-03-29   审核人: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共和国票据法》,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票据是指公益事业捐赠收据。

    第二条 公益事业捐赠收据需向湖南省非税收征收管理局申领,由专人保管。管理员应设置票据领用台账,做好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登记工作,并对每一张捐赠票据的开立做好登记以便备查。

    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申请:由基金会出纳人员按业务需要向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局申请正式收据,并在票据登记本上登记;

    二、公益事业捐赠收据的使用:基金会经办人员根据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书上的捐赠金额(若无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书的以到账金额为准)向出纳申请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基金会可以不开具,但应当做好相关记录。作废的票据应在系统里及时作废并在票据上注明“作废”字样。

    三.公益事业捐赠收据的保存: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四、会计应不定期对票据的领购、开立、核销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对所有收到的捐赠收入,基金会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 “湖南省公益事业捐赠收据”,并将该收据的记账联作为基金会财务入账的原始凭证之一。

    第四条  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五条  填写使用票据必须按照编号顺序使用,逐栏填写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票据开出后一律不予补开,票据丢失,由丢失方提供书面说明后,财务人员可提供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财务印章;当出现退票、换票等情况时,一定要书面说明退票、换票的合理原因,如为单位应加盖退票、换票方公章,如为个人应由本人签字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在收回原收据联后方可重新开具收据。

    第六条  对未使用过的票据如有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同时登报声明作废。

    第七条  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由出纳负责。对于购买的票据,根据其种类、数量在票据登记本上进行登记,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和拆本使用等。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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