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具体包括:
(一)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和优秀教职工,以及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等各类奖学、奖教和助学、助教项目;
(二)资助湖南文理学院开展人才培养、师资建设、学术研究、教学研究等工作,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资助湖南文理学院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四)资助有益于湖南文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五)其他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的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秉持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积极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监督。捐赠项目管理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捐赠协议的签定
第四条 基金会对捐赠人提出的意向捐赠项目进行审核,在与捐赠人就意向捐赠项目达成一致后,须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一)协议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捐赠资金用途、捐赠总额、到账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
(二)重大捐赠协议原则上由理事长签署,副理事长、秘书长受理事长委托可代表基金会对外签署捐赠协议。
第五条 捐赠协议签订后,基金会对捐赠协议进行存档。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及管理
第六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基金会负责对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七条 所有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根据协议文本要求,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捐赠协议签订后,根据基金会立项申请,由各项目受益单位或者项目责任单位(学校各职能部门和教学院)作为项目执行单位,负责捐赠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开展业务需要,制定相关资助项目评选(管理)办法或章程,并负责项目的全面实施;在全校范围内做好与项目执行相关的通知、新闻报道、公示等事项;及时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的资料。
(一)资助湖南文理学院各项事业建设和发展的捐赠项目,如奖学助学、人才培养、师资建设、教学科研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责任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为湖南文理学院相应的职能部门。
(二)资助湖南文理学院二级学院的公益活动项目,责任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为相应的学院。
(三)其他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的项目,在与捐赠人协商后,确定责任单位或者项目执行单位。
各捐赠资金项目执行单位(学校各职能部门和教学院)相关人员在办理经济业务时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应保证所经办项目经济业务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作为捐赠项目的管理与统筹机构,根据捐赠协议或相关章程、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捐赠项目的执行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一)按照捐赠项目性质单独立项,确定项目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并对捐赠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定期对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三)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捐赠用途或变更项目实施进程的,应按照“及时沟通、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
(四)捐赠者有权对捐赠款项的使用进行合理的征询、监督,基金会应如实回馈、积极配合。
第四章 捐赠项目的监督、验收
第十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项目进展情况,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项目实施方案或章程、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使用除接受基金会管理外,还需接受学校财务监管。
第十三条 捐赠项目到期或执行完毕应办理结项手续,并将相关项目完成情况材料报送基金会。
第十四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
(一)项目使命已完成;
(二)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