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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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2019-03-29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运行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是筹集、管理社会资金的平台。所有的捐赠收入都要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留本基金在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基金会财务管理体制坚持理事会统筹管理、理事长领导、秘书处具体实施的财务管理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委托湖南文理学院财务处代理会计工作,由财务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基金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湖南省民政厅每年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目进行审计。

    第六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八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后,对指定用途的捐赠,设专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的现金捐赠,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应当及时向捐赠者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十条  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资产将严格按照本基金会章程中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离退休人員工资、辅助等福利性支出;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租赁费、设备购置费、折旧费及其他支出等。

    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为筹集捐款及捐赠物品发生的宣传印刷、差旅、招待、会议、奖励、慰问等业务费用,

    其他費用是指本基金会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費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银行手续费、固定资产处置净損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損失等。

    第十三条 公益事业支出管理:

    (一)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二)基金会财产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报理事会裁决;

    (三)属于限定性捐赠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四)属于非限定性捐赠的项目支出,限额以上需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执行。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审批权限:

    限定性捐赠项目经费的使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严格按捐赠人指定用途使用。

    一、单笔支出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二、单笔支出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的由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联签审批;

    三、单笔支出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及以上的提交理事会审议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同一笔开支故意拆分报销。       

    第十五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审批权限:非限定性捐款的小额资助项目需经基金会日常办公会议讨论后,由基金会秘书长执行;大额资助项目需提交理事会审议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按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理事会可采取通讯形式表决。

    第十六条  借款,按以上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章 资金运作

    第十七条 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合法、安全、高效地运作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对基金会资金运作应本着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由理事会安排资金使用进行资金运作。

    第十九条  资金运作形成的增值部分,如果捐赠协议有约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如果捐赠协议没有约定的,可以列支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或用在公益事业上。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定向及非定向捐赠收支均由监事会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帐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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