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接受社会各界、单位团体、热心人士和广大校友、师生捐赠的社会组织。为推进捐赠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捐赠原则
(一)自主自愿原则。捐赠是捐赠者的自主行为,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团体、热心人士和广大校友、师生员工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参与学校捐赠,捐赠数额不限,个人捐赠、团体捐赠名义不限。
(二)尊重捐赠者意愿原则。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捐赠财物按照捐赠人约定用途安排使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
(三)遵纪守法原则。捐赠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捐赠财物受法律保护,严格执行捐赠管理、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
(四)专款(物)专用原则。实行专款(物)专用,所捐财物一律用于学校活动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
(五)捐赠者知情原则。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所捐财物的使用情况,
学校定期向捐赠人通报受赠财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捐赠项目
(一)基础设施类:包括资助已建、在建和待建的各种建筑物的修缮改造,校园景观、绿化项目及标志性实物的建设等。
(二)实物捐赠类:包括捐赠图书资料、校史馆等文化场馆展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或其他物品等。
(三)发展基金类:包括设立各类奖学金、奖教金、人才引进基金。学科专业建设基金、学院发展基金、国际交流与合作基金、科技创新基金、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金等。
(四)科研合作类:包括科研项目合作,共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及研究中心等。
(五)校园文化活动类:包括学生社团建设,校园文化活动,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学科与技能竞赛等。
(六)学校宣传类:包括资助学校宣传画册、宣传片、校志、回忆录、校友名录编撰(制作)出版及各类展览;赞助晚会、校友讲坛、学术论坛及活动纪念品等。
(七)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其他项目。
三、捐赠方式
(一)捐赠方式可分为货币捐赠、实物捐赠或活动资助:指定用途捐赠或非指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或非冠名捐赠。具体捐赠方式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基金会与捐赠者协商确定,报学校相关领导批准。
(二)捐赠可以个人、集体、单位、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校友捐赠也可以依托地方校友会组织实施。
(三)捐款可以通过来校交款、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实施捐赠。
(四)其他捐赠(含实物捐赠)可直接与基金会联系。
四、捐赠鸣谢方式
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基金会将以下列方式致谢:
(一) 所有捐赠单位和个人均颁发《捐赠证书》;
(二) 根据捐赠者意愿,将捐赠单位名称或捐赠者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在校友会网站或基金会网站上刊登鸣谢公告,并通过相关媒体在校内外进行广泛宣传。
(三) 捐赠款物达到一定金额的可以根据捐赠者意愿给予捐资项目冠名。
(四)对提供捐赠的单位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意制度准许的范围内,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捐赠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的权利。
(五)学校鼓励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和全体教职员工在学校统一组织下积极参与捐赠活动,教职工的捐赠同样适用本办法捐赠鸣谢方式中的各项条款。
(六)鸣谢方式的未尽事宜或特殊要求可由捐赠方与基金会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具体商定。
五、捐赠管理
(一)对外联络与接受捐赠等业务由基金会秘书处具体实施。
(二)校友及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统一纳入学校捐赠专项账户,由基金会出具捐赠专用票据和进行鸣谢。
(三)对于指定用途的捐资,严格按协议中列明的用途、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等使用;对于非指定用途的捐赠,由基金会理事会根据学校建设发展需要设计基金的用途。
(四)募集与接受社会实物捐赠实行报备登记制度,需与捐赠者签订协议,由受赠单位与基金会、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定向捐赠物品使用与管理由捐赠受益方负责,非定向捐赠物品使用与管理由基金会负责。
(五)对捐建(助)的工程项目,由学校或基金会与捐赠者签订协议对工程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定进行工程建设。
六、捐赠联系
联系部门:湖南文理学院校友联络办公室
联系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3150号,湖南文理学院逸夫楼A502室;联系人:姚丹;联系电话:0736-7187007、18975653398。
七、捐赠方式
1.银行转账
账户名: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
账号:43050168614300000336
2.现场捐赠
捐赠方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前往湖南文理学院校友联络办公室(逸夫楼A502)捐赠,联系人:姚丹;联系电话:0736-7187007、18975653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