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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14-01-05   审核人: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程序,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工作,确保基金会及时、准确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紧急重大事项,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各类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会理事会议;

    (二)基金会理事会人员增补及更新情况;

    (三)基金会理事会所通过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四)重大捐赠项目立项、评定及项目资金分配情况;

    (五)重大或特殊投资理财业务;

    (六)财务审计报告;

    (七)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

    (八)资产处置(包括转让、抵押、置换等);

    (九)发生诉讼、仲裁事项;

    (十)突发性重大事件和事故的报告;

    (十一)因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工作报告制度具体由基金会秘书处组织实施。所有报告材料须经基金会秘书长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并及时备案。

    第五条  符合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由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上报(需附相关文件依据),并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对于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续报。

    第六条  瞒报、迟报、谎报重大事项者,应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相关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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