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程序,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工作,确保基金会及时、准确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紧急重大事项,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各类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会理事会议;
(二)基金会理事会人员增补及更新情况;
(三)基金会理事会所通过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四)重大捐赠项目立项、评定及项目资金分配情况;
(五)重大或特殊投资理财业务;
(六)财务审计报告;
(七)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
(八)资产处置(包括转让、抵押、置换等);
(九)发生诉讼、仲裁事项;
(十)突发性重大事件和事故的报告;
(十一)因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工作报告制度具体由基金会秘书处组织实施。所有报告材料须经基金会秘书长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并及时备案。
第五条 符合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由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上报(需附相关文件依据),并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对于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续报。
第六条 瞒报、迟报、谎报重大事项者,应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相关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