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组织和动员热心教育事业公益慈善的教职工、学生、校友和社会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有关活动,规范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工作,加强志愿者管理,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湖南省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在基金会登记建档,不计报酬,基于爱心、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技能与知识,自愿参加并协助基金会开展公益工作的人士。
第三条 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宗旨:以关爱他人、奉献社会、促进和谐、弘扬爱心为准则;坚持无偿性、公益性、自愿性和平等、合法、诚信的服务原则;致力于弘扬以爱为核心的知善,行善,至善的人文精神和志愿者服务精神,大力普及志愿者服务理念,推动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的加入与退出
第四条 成为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并热心参与公益事业;
3、具有参加志愿者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4、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五条 对于志愿者,基金会采取严格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对其进行劝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连续半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志愿者活动的;
3、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者影响服务活动成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4、以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
5、违反本办法或者《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的。
第六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需中止服务,应向基金会综合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终止履行志愿者服务职责。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志愿者的权利
1、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2、接受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3、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4、获得所参与的志愿者服务的相关信息;
5、优先获得基金会提供的志愿服务;
6、对志愿者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7、申请或者取消志愿者身份;
8、法律、法规以及《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志愿者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的有关志愿者的规定;
2、登记建档的志愿者每半年必须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一次(另行规定的除外);
3、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工作安排;
4、自觉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5、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报酬;
6、自觉维护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营利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7、法律、法规以及《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者服务
第九条 志愿者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特长参与基金会负责的各项志愿活动。
第十条 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要遵守以下规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自身行动切实实践志愿服务精神;
2、从事志愿活动时,应当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项目,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自身能力;
3、从事志愿活动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4、维护公益事业,严于律己,团结协作,维护志愿者整体形象。
第五章 志愿者的考评与激励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1、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学院,或在本基金会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为志愿者做出实习或推荐鉴定。
2、志愿者若申请本基金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